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徐州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租金234740.92元、清理费15883元、违约金23474元,返还钢管2103.6米(价值31554元)、管件1000个(价值4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损失;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除清理费、违约金之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