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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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10383.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所欠剩余贷款本金210383.7元的利息18708.6元(截至2018年11月12日,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建筑面积59.62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