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绿化管理一大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4号房屋临街一侧女儿墙因树木刮倒砸到房屋,给房屋造成的损害部位进行维修,使其恢复原状;

二、如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绿化管理一大队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绿化管理一大队负担;

三、驳回原告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绿化管理一大队各负担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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