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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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96元; 二、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56元; 三、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572元; 四、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期间生活津贴3746元; 五、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00元; 六、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88元; 七、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880元; 八、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00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清水衙门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