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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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4079.07元(13596.89×30%);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