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9,113.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9,113.54元的利息2,732.84元、手续费4,932.58元、违约金4,275.27元(截至2018年12月21日,自2018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9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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