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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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安泰校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泰校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8097.1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0日利息为6737.16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12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安泰校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车辆识别代码LGF1EA9V1KF143279)、粤A×××**(车辆识别代码LGF1EA9V3KF143283)、粤A×××**(车辆识别代码LGF1EA9V5KF143284)、粤A×××**(车辆识别代码LGF1EA9V1KF143282)和粤A×××**(车辆识别代码LGF1EA9V4KF143230)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州市安泰校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州市安泰校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0元(原告已预交1493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被告***、***、广州市安泰校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