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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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信用卡本金77867.3元、利息13297.1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54.78元、增值服务费20元,以及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7786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