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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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785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6日,利息68513.77元、罚息1848.13元、复利1767.12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1878501.2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68513.77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的,从每年1月6日开始执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月6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X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