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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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1225932.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包含罚息69321.77元、复利2681.19元;从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225932.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西区翠屏苑1座1梯402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5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05元,被告***、***共同负担79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