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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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本金65391.87元、利息4494.0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71.44元、增值服务费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42元,以及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