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42737.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及自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上述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含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以借款42737.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00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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