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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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于2021年1月8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1月8日的租金1349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第三人***腾退原告***、***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小区××栋××单元××室【权证号为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551537号】的房屋,并向两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3550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