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市中兴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401.19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6657.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元,原告缴纳鉴定费3780元,由被告莱阳市中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