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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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621元,赔偿***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修理费137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6475.3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赔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709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9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负担2814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