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鑫博辰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丰泽裕程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博辰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750000元;

二、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利息1776988.19元、截至2020年10月13日的罚息283604.68元及自2020年10月14日起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4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银行电脑系统结算数据为准,利随本清);

三、被告武汉博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丰泽裕程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长江物港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有权对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花园村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武房房权证新字第**、0××**、20××**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转0**)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67元减半收取61083.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1343.50元,由被告武汉兆百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博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丰泽裕程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长江物港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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