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兴市东方明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2.4550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0.2334万元已由理禾公司垫付,该款由业委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理禾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