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仪征豪润置业有限公司
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1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

二、仪征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31万元及利息(借期利息: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利息为27.8137万元;逾期利息: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9月13日以155.684万元本金为基数,2018年9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42.3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扣减已付利息28.3187万元);

三、驳回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54元,由苏豪公司负担20148元,豪润公司负担620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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