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共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以下时间及标准分别计算后合计:以1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2年11月2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3年7月28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40元,减半收取282.20元,由原告***负担257.20元,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共同负担25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4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