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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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宏峰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078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25.6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234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85元,由原告***承担288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