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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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8594.62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2.83元,财产保全费4121.42元,合计1512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