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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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5339.12元、利息9337.38元、罚息及复利(截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的罚息为6969.56元,复利为1741.55元;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别计收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