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双润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海来福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双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海来福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青岛双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海来福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青岛双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