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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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320元,鉴定费2000元; 二、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车辆违章损失600元; 三、原告***应支付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164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维修费用后,应同时返还鲁B×××**号车; 上述一至三项折抵后,原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872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如原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青岛恒瑞祥公司对鲁B×××**号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反诉费30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被告青岛恒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