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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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青岛华邦信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支付鉴定费200元; 上述债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青岛华邦信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郎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