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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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83582.6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4676.44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3月1日为2924.04元;自2019年3月2日起,以383582.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3月1日2867.06元;自2019年3月2日起,以34676.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6元减半收取为38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