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79794.81元、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3日为45933.08元,自2014年12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794.8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27149.12元(计算至2013年9月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3959元,由***负担。此款,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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