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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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沙宝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沙宝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71.5元及利息(以230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5元、保全费3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64.5元,由沙宝森公司负担1477.5元,由***负担1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