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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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5812.5元,核减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及应承担的责任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48999元,退付被告***3681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