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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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昌洪城大市场李氏文具批发总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x(xxx-x)”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xxxxxxxxxxxx)的产品; 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氏文具批发总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交),由南昌洪城大市场李氏文具批发总汇承担1010元,由***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