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4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给付该款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2元(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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