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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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快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729.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