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802.9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600.9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802.9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鉴定费6787.18元,合计8813.18元,由原告***承担726.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承担346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11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承担3466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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