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兴贤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鑫龙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兴贤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鑫龙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2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