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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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贷款本金60761.9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利息为0.1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计收罚息;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