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4,526.46元;

二、反诉被告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装修保证金、装修整改保证金共计7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可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反诉被告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反诉原告已预交,反诉被告可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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