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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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 二、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柏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左国庆征收补偿款205054.34元; 三、驳回***、左国庆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左国庆负担4030元,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柏杨村民委员会负担3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左国庆负担4030元,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柏杨村民委员会负担3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