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071.0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负担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