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延边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延边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延边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00元和保全费2,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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