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金山应支付原告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运费3481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3元,由被告周金山负担3261元,应原告要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天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2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