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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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被告江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10日利息173010.43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西光亚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光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74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光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