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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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63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中路122号。 负责人:庄永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汉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维元,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与被告***、成都汉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