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港日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太原汇兴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西港日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65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6520000元为本金,按2020年11月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西东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6520000元中的17000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40元,减半收取28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港日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3670元,山西东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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