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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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84271元,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赔付原告***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233813元,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3元,原告***缓交受理费人民币6273元,由原告***交纳人民币126元;由被告***承担4402元;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承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