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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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借款本金180684.77元及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利息(含罚息)14750.3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以180684.7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