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绵竹红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绵竹红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财会服务款14825.00元,并以148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起,承担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四川绵竹红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