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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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金色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共计273151.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5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金色阳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180元,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负担1797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4元,由上诉人山东金色阳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80元,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负担179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