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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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成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7894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合计80719.9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赔偿限额下赔偿10000元(已支付); 二、原告***残疾赔偿金122892.61元、护理费37419.57元、交通费4300元、住宿费14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68072.1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下赔偿110000元; 三、原告***财产损失1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 四、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损失70719.9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下赔偿原告***70719.97元; 五、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损失58072.1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下赔偿原告***58072.18元; 六、被告***承担原告***鉴定费3500元,原告***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9000元,两项抵顶后,原告***再向被告***退还55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六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2元,减半收取2578.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