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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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615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00元,合计29858.80元中的100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4598.00元、护理费14049.49元、误工费1660.00元、交通费20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合计85509.49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9858.80元(已扣除10000.00元)的30%计5957.6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9858.80元(已扣除10000.00元)的70%计13901.1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00元,鉴定费2500.00元,合计4039.00元,由***负担2827.00元,由***负担12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