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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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发电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宁夏李旺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古丽娜棉纺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25721.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自费药11690.68元,被告宁夏李旺华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负担1117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412元。本案司法鉴定费8200元,由原告***负担2450元(已品迭支付),被告***负担10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负担4700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